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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北安法院:楼上漏水不要吵架法官“手把手”教您解决问题

作者:行业资讯 来源:行业资讯 时间:2024-05-17 09:54:02 点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正常的看到这样的情景,出远门了,请邻居帮忙看家;遇到力气活一个人弄不动,请邻居帮忙……在很多的时候,我们离不开邻居的帮助,也是在邻里的帮助中,增添了感情。

  但是邻居相处之间,难免会因琐事产生不和谐的音符,比如孩子哭闹,比如装修噪音,又比如今天咱们要说的,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小张住在老王家楼上,自2022年起,老王发现房屋阳台顶部有渗水现象,起初老王并没有怀疑是楼上渗水所致,便开始自行维修。修缮完毕后,老王发现阳台还是滴滴答答像“水帘洞”,寻找专业师傅一看才得知系楼上房屋渗水所致,现老王的阳台房梁和地砖均已出现破损现象。老王和楼上因为损失赔偿问题吵得不可开交,最后,老王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院。

  在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张丹联系了被告,被告小张也是满腹委屈,被告表示原告家中漏水并非单一原因所导致,而是因为楼房老化,墙体发霉、返潮,楼房外立面、屋面防水渗漏多重问题造成。见漏水原因无法确定,案件陷入僵局,原告申请由鉴定机构鉴别判定漏水原因及因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并生气的说道“房子漏水困扰我太久了,我现在家都不愿意回,官司我要打到底,花多少钱我认,我就是要争口气!”。此时,被告的情绪也变得激动起来“那就认法院判,钱扬了也不给你!”

  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后,向双方释明,原告所主张的维修费用仅1000元,然而申请鉴定费用则需要几千元,不仅扩大损失、激化矛盾,双方也得不到任何实质性好处。在法官劝导下,冷静后的原告提出调解意见,要求被告将其房屋维修恢复原状或者赔偿2000元。被告觉得数额太高拒绝调解,至此,案件等待5月7日开庭。

  庭审中,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和辩论后,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00元,房屋由原告自行修复,此事就此终结。被告表示700元可以当庭给付,收到赔偿款后,老王欣慰道“这口气终于顺了。”被告握着法官的手说道“终于了却一桩心事。”

  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做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可先找社区物业或社区调解委员会,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如果协商修补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当然,事情发生后,邻里间能相互体谅,妥善处理问题是最有效的。作为受损方的心情,大家都能够理解,但我们也反对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这样往往不利于赔偿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做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来修补处理。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来修补,所花费的合理费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北安法院:楼上漏水,不要吵架,法官“手把手”教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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